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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刑法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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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8 14:37:54

河北邯郸一初中生被3名同学杀害并掩埋一事,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和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广泛讨论。网传信息显示,初中生小光(化名)长期遭受3名同班同学的霸凌,并于310日被这3名同学杀害。3月13日,肥乡区张庄村委会证实,网传信息属实,公安部门已将3名嫌疑人抓获。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表示,初步认定本案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一、三名涉案行凶人离接受审判还有多远?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照以上规定,如果涉案三人的小学入学时间较晚,已经年满十四周岁,那么可以直接追究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三人按照六岁的年龄入学小学一年级,那么初一的时间应该是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那本案的追诉就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案件范围上的条件。刑法第17条第3款中“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理解为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这两类行为。对此,立法机关已有类似解释(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二是危害结果上的条件。涉案的三个行为人,除了需要具备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外,还需发生“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危害结果。

三是犯罪情节上的条件。除以上犯罪行为和危害后果的条件满足外,还需综合全案情况,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如果经过综合审查判断,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则不能追诉。




四是程序方面的条件。对于完全符合以上三方面条件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满足程序方面的法定条件,即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

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严格的程序限制,是在表明我国对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所持的严格控制的态度。毕竟,刑事案件千差万别,在类似案件的追诉过程中,对“情节恶劣”的审查把关是非常必要的。

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和最终的“法律事实”还有一段距离。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已经对本案立案侦查。通过已有的“新闻事实”,本案完全符合前三个条件,如果下一步需要对三名初中生提起公诉,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检察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予以追诉后,才能起诉至法院。

之前,最高检已表态: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最高检的发声只是对刑法第17条的一个部分重复表述,但可以预见,本案的追诉是一个大概率事件。最终,还需要法院依据案件证据和事实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罪判决,三名涉案行凶人才负刑事责任。




202448日,河北省检发文,

20243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二、三名未成年人可能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民意的确一直在推动刑法的完善。比如,近年来时有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恶性犯罪案件,就直接推动了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20213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有条件地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虽然刑法不仅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都规定了死刑,也同样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不能适用死刑。所以,无论本案引起怎样的轩然大波,审判机关只能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可能对三个行凶人判处死刑。

一是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均有可能。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另外,即便修改刑法,增加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款。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依然不可能被判处死刑。




二是本案还涉及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责任认定。如果案件经过最终查明,证实三人系共同犯罪,具体的量刑还需要全面考量三个行凶人在具体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包括但不限于犯意的提起、预谋和策划的内容、工具的准备与选择、实行行为中每个人的具体参与程度,等等。能否区分主犯和从犯,或者即便全部认定为主犯,那各主犯成员之间作用的大小。

三是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慎之又慎。不得不提的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有罪、无罪和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类证据。尤其是在审查判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的法定责任年龄问题时,是需要非常慎重的。

四是从轻处罚是法定的“最低规定”。最后,根据刑法第17条中“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追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至少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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