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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突发疾病,先回家还是先去医院?最高法+省高院统统判决:先回家再就医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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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30 22:00:20

在工作期间,若身体突发不适,就医选择至关重要,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切记,一旦在工作中感到不舒服,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否则极有可能无法视同工伤;而第二天醒来不舒服,直接去医院和先去单位再去医院,也会导致截然不同的工伤认定结果。这一结论,在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以及 2024 年 2 月新疆高院的判例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

先来看 2017 年最高法的判例。张海生是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的职工,从事汽车司机工作。2014 年 4 月 27 日,他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于 18 点 30 分左右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便上床休息。代秋燕做好晚饭后,因张海生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次日早晨 6 点左右,代秋燕做完早饭后,发觉丈夫还没起床,仔细查看发现丈夫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 120 电话。6 点 40 分左右,120 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海生已经死亡。

虽然张海生从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发现死亡在 48 小时之内,但最高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张海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后被发现死亡,并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所以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代秋燕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发现死亡。上述情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张海生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据充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代秋燕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她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张海生的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病情恶化导致死亡与其 2014 年 4 月 27 日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存在连续性和因果关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承认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于张海生的具体工作状况、段长司机工作的特殊性、事发当时是否加班,在单位身体不适的具体表现情况等并没有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仅根据书面材料认定的事实不可能全面客观。一、二审法院及被申请人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理解有误,适用法律的前提错误,得出的结论必然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有悖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且与冀劳社办 [2006] 137 号文件相矛盾。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其下发的冀劳社办 [2006] 137 号文件相矛盾的问题,该文件仅为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最终裁定驳回代秋燕的再审申请。





再看新疆高院 2024 年 2 月的判例。艾某某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出现身体不适,其突发疾病到死亡时间也未超过 48 个小时。然而,他身体不适后并未径直前往医院就医,而是回家休息,至次日凌晨 5 时左右,再次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虽提出,回家系为取医保卡等物品,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巴楚县卫星水库管理站至艾某某的家仅系 20 分钟的路程,他离开工作岗位四个小时后,再选择拨打救助电话,已超过了就医的合理期间期限,不具有合理性。巴楚县人社局认定艾某某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并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

通过这两个判例可以看出,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前往医院进行救治,以免错过被认定为工伤的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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