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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抵押房屋能解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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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2 23:08:12

一、案情介绍

20091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机械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价格为88万元的挖掘机,其中的首付款为25万元,采取分期方式支付。为担保首付款的分期支付计划,甲乙双方又签订了《抵押合同》,甲公司用其股东名下一套面积为319平方米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因各种客观原因,双方并没有实际买卖挖掘机,乙公司一直未主张实现抵押权。因甲公司股东欲出售房屋,多次要求乙公司配合办理房屋解押遭拒甲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配合涂销房屋抵押

一审法院认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当最迟在2010420日付清首付款,依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在2012420日之前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曾经主张过债权,应当认定该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不再享有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抵押权设置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若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不进行限制,将使抵押财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物的使用和流通效能的发挥。故,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法院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乙公司协助甲公司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涂销手续。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物权法以及民法典对于抵押权人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主张抵押权,法院不予保护的观点是一脉相承的。

抵押权的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拍卖、变卖等变价手段方能实现,主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抵押权因不受法律保护,而丧失了其保障债权实现的基本功能,且此时如果不赋予抵押人主张涂销抵押的权利,则会出现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及抵押人行使物权均受限制的抵押僵局,既不能使当事人从抵押关系中摆脱出来,也不能实现抵押物的物尽其用。

有鉴于此,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旦届满,就应当赋予抵押人请求涂销抵押登记的权利,以破解抵押僵局,实现物尽其用。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析

1《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将无法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抵押权人仍然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对抵押房屋进行处分,只是失去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实际上,由于失去法律强制效力保护,抵押权人往往无法行使抵押权,但也因为抵押权没有消灭,抵押房屋上一直存在权利负担,影响市场流通,双方将陷入僵局。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未行使抵押权,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允许抵押人涂销抵押权登记 

一方面并未损害抵押权人实际利益,涂销抵押权登记,主要影响抵押权的公示状态,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被消灭,只是不再影响房屋的正常利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仍在,只是因自身怠于履行权利,不再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

另一方面,从公平角度出发,抵押权人怠于行权,导致房屋一直处于负担中,实质损害了抵押人的利益,抵押人并无过错,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本案中,为促进抵押物最大化发挥价值,法院依法支持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协助注销抵押权登记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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