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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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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19 10:04:30

赔礼道歉,是一个除了关涉宪法和民法,还旁及强制执行法和证据法,并涉及法律与道德的复杂关系;是一个既需要关照传统,又需要考量现代需求,既需要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又需要兼顾司法实践操作性的涉及大量价值判断的综合问题。赔礼道歉如何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赔礼道歉的制度功能

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明文规定,乃是基于传统观念和当前社会需要的考虑。传统的中国社会崇尚礼制,以礼入法”“出法入礼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一项基本特征。因此当出现失礼之时,便需服礼,而服礼的主要途径就是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制度可以说是古已有之,赔礼道歉的法律化是因袭中国传统文化的当然结果,而非只是某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应急反应。赔礼道歉制度广泛存在于我国法律规范之中,是一种在我国司法领域广泛存在的责任方式。赔礼道歉为受害人发泄愤恨这一情感提供了途径,有利于其化解怨气,疏导矛盾。

二、赔礼道歉的权利冲突

赔礼道歉的具体内涵究竟为何,有不同的定义和说法。具有共识的是,赔礼道歉应该包括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于是,完成一个真正意义的、完完全全的赔礼道歉,不仅仅表现于语言文字的意思表达,更在于内心的真诚悔过。言论既是侵害人格权的手段,也是保护人格权的手段。赔礼道歉包含认错并向对方表示歉意的内涵,这涉及行为人内在精神自由,也涉及纯粹消极层面的不表达的自由。从实际情况来看,赔礼道歉是一个不易实现的目标。一方面,赔礼道歉系针对侵权人的人身设定的责任,需由侵权人亲自履行,而针对人身的责任承担方式难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另一方面,强制执行需要考虑对侵权人人格权益的影响。

三、赔礼道歉的执行规则

赔礼道歉如何执行,实体法上有所涉及,但是在程序法上却没有直接规定。

(一) 实体法规范

在实体法上,除了赔礼道歉,尚没有其他制度规定了如何强制执行的问题。早在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刊登判决的方式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指出这些措施同时也是赔礼道歉的执行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一种澄清事实行为,针对的是不实陈述,消除影响与赔礼道歉是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201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则明确了赔礼道歉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民法典第一千条沿袭了这一规定。

(二)执行法规范

从执行法的角度来看,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行为义务,主要包括如下执行手段和方法。第一,支付迟延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通过金钱罚的方式倒逼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弥补权利人损失和对义务人惩罚的双重功能。第二,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处的给付义务,既包括金钱给付义务,也包括行为义务。限制消费措施不仅仅具有财产保全的功能,还具有督促履行的功能。如果被执行人拒不赔礼道歉,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司法制裁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制裁措施,对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予以制裁,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公正性。故意不赔礼道歉,是对司法权威的不尊重,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




四、赔礼道歉的执行方式

赔礼道歉中的赔礼,是指向人施礼认错;道歉是指表示歉意。在执行程序中,最理想的目标是通过各种执行方法,让义务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请求谅解。在无法实现理想目的的情况下,才考虑次等状态。

(一) 释法说理、道德唤醒

赔礼道歉是发自加害人内心的良知表现。一般来说,当人们违背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行事,他们通常会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从而产生负罪感和耻辱感。在负罪感、耻辱感的激发下,进而对被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良知是社会正义的必要土壤,良知也是个人追求良好的外在自我形象的源动力。法治不只是冰冷无情的规则、裁判与惩罚,法治的实现还需要唤醒良知、重建道德和确立信仰。在强制执行阶段,应该努力唤醒被执行人这种负罪感和耻辱感。当被执行人的良知、负罪感唤醒之时,赔礼道歉就自然而然得以履行。

(二) 间接督促、倒逼履行

良知的发现,仅以柔性的劝说可能无法奏效,此时,就应让侵害人受到法律的强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其悔过。人的内心无法通过直接措施来改变,只能通过外力作用于内心,这就需要借助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通过使侵害人负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以迫使其履行义务。强制可能是心理性质的,也可能是有形的;可能是直接产生作用的,或间接产生作用的。可以通过如下手段和方式来督促被执行人自动赔礼道歉:第一,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施以不便,倒逼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且限制消费措施并非苛酷的执行措施,是一种金钱债务执行中常见的措施。第二,处以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一方面具有补偿受害人的功能,还有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功能。第三,增加替代履行的成本。法律虽然规定了替代履行的方式,然而成本不同,也会对被执行人产生影响。如果刊登判决的成本高于刊登赔礼道歉公告的费用,那么义务人有可能在功利的驱动之下,选择刊登赔礼道歉公告。

(三) 替代履行、宣示正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针对的是诽谤,是事实陈述问题;赔礼道歉针对的是侮辱,是意见表达问题。前者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澄清事实而还原真相,后者无法强制被执行人真诚悔过并致歉,只能通过判决宣示正义。从学理上来看,对于赔礼道歉的替代执行方式,有以下3种:法院公布判决书内容、法院公布道歉声明、受害人发布谴责声明。由于民法典并未细化公告内容,而且还有作为兜底,执行实践中可以探索出一些更加符合个案情况、恢复受害人心理的执行方式,比如本案中在适当场所张贴公告和发布道歉声明。

(四) 制裁措施、谨慎适用

根据执行法的规则,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施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是针对情节恶劣,故意藐视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恶劣行为。因此,在被执行人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可以谨慎苛以罚款、拘留等处罚,但是不得随意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赔礼道歉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不存在执行不能,只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意愿。对于这种不尊重判决、不及时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应该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且给予相应处罚。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是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处罚,与通过替代方式恢复申请执行人的名誉并不冲突。另一方面,处罚行为并非针对替代履行以后的行为,而是针对替代履行之前的行为。通过替代方式履行登报公告以后,债务人的债务内容就从行为之债转换为金钱之债了,再对其进行处罚就没有了依据。




(五) 梯次适用、循序渐进

赔礼道歉义务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适用的执行方法既包括柔性道德唤醒,也包括一定的间接执行措施。这些方法的目的是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修复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性、人格性的损害。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上述措施在适用之时顺序如何?是否可以并用?各措施应该梯次适用、循序渐进。首先应该是以柔性的释法说理和道德唤醒启迪良知,既能够让被执行人真诚悔过,又能主动赔礼道歉,修复申请人的精神性损害。其次,如果释法说理不奏效,被执行人一直拒不道歉,此时就要通过一些间接措施,倒逼被执行人赔礼道歉,实现次等的不真诚的赔礼道歉。再次,采取一定间接执行措施以后仍未赔礼道歉,就应该通过替代履行的方式,刊登公告或者判决书,以替代的方式宣示正义。无论替代执行还是赔偿执行,皆非赔礼道歉义务人的主动表现,不是一种心悦诚服的行为,与赔礼道歉系发自内心而由加害人亲口而为的立法初衷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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